第一階段:基本資格
投資者必須符合以下準則,才有資格根據本計劃申請來港:
1. 18歲以上的外國國民、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中國籍人士、澳門居民以及台灣華籍居民
2. 投資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其絕對實益擁有的獲許投資資產
3. 沒有不良的入境記錄
4. 能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證明有能力為自己和受養人(如有)提供生計及住所,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的獲許投資資產、或在香港受僱或自僱、擔任職位或從事業務或申領公共援助(視屬何情況而定)所帶來的任何收入
5. 在提出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一直絕對實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
 
獲許投資資產包括兩部份:
1. 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產,包括:
(1) 股票
(2) 債務證券
(3) 存款證
(4) 後償債項
(5) 合資集體投資計劃
(6) 有限合夥基金
(7) 非住宅房地產(上限1,000萬元)
2. 投資不少於300萬港元於「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
 
第二階段:原則上批准
1. 在遞交申請後,《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會對申請作出審批,在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入境處會對申請人發出「原則上批准」
2. 在得到「原則上批准」後,申請者須以訪客身份來港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第三階段:獲簽發簽證/進入許可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完成投資要求後,入境處會對申請人發出「正式批准」,獲批准的申請人可根據本計劃獲發逗留香港的簽證/進入許可。
 
其他:受養人
按有關計劃成功獲准來港人士,可申請攜同其配偶和18歲以下未婚的子女來港居留。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而他們在留港期間可工作或就讀。
 
按有關計劃成功獲准來港人士,可申請攜同其配偶和18歲以下未婚的子女來港居留。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而申請條件如下:
1. 受養人與保證人能提供合理的關係證明
2. 受養人沒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記錄
3. 保證人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香港特區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適的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