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
1. 18岁以上的外国国民、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中国籍人士、澳门居民以及台湾华籍居民
2. 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3. 没有不良的入境记录
4. 能够向入境事务处处长证明有能力为自己和受养人(如有)提供生计及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的获许投资资产、或在香港受雇或自雇、担任职位或从事业务或申领公共援助(视属何情况而定)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5. 在提出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一直绝对实实益拥有市值不少于$3,000万港元
 
获许投资资产包括两部份:
1. 投资最少2,700万港元于获许金融资产,包括:
(1) 股票
(2) 债务证券
(3) 存款证
(4) 后偿债项
(5) 合资集体投资计划
(6) 有限合伙基金
(7) 非住宅房地产(上限1,000万元)
2. 投资不少于300万港元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
 
第二阶段:原则上批准
(1) 在递交申请后,《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会对申请作出审批,在核实申请人符合净资产规定后,入境处会对申请人发出「原则上批准」
(2) 在得到「原则上批准」后,申请者须以访客身份来港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第三阶段:获签发签证/进入许可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办公室核实申请人完成投资要求后,入境处会对申请人发出「正式批准」,获批准的申请人可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
 
其他:受养人
按有关计划成功获准来港人士,可申请携同其配偶和18岁以下未婚的子女来港居留。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而他们在留港期间可工作或就读。
按有关计划成功获准来港人士,可申请携同其配偶和18岁以下未婚的子女来港居留。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而申请条件如下:
(1) 受养人与保证人能提供合理的关系证明
(2) 受养人没有任何已知的不良记录
(3) 保证人有能力为受养人提供在香港特区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